之前,有刘姓出借人起诉玖富平台,主张资金出借给了网贷平台,要求平台偿还出借本利息,并承担诉讼费等,结果被法院驳回。因为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,法院方面认定网贷平台为“借贷信息撮合中介”,其只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关系的撮合方,而非网贷债务方。


近期,继刘某某起诉玖富被驳回后,又有出借人再次因起诉玖富而诉求落空:四川出借人熊先生起诉平台“欺诈”,却被法庭一审驳回,原因为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,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”;广东佛山出借人余女士等人以“合同纠纷”起诉玖富也被一审驳回,因为“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”;而山东济南的两名出借人黄某、王某的诉讼请求为”侵权纠纷“,同样因“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”,最终被法院驳回。
实际上,这些判决与刘姓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被判败诉如出一辙,都是由于法院认定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属性,不承担还款责任。
事实上,早在2016年时,国家就针对网贷行业颁布了《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网贷领域的游戏规则进行了梳理和明晰确定。《办法》中,监管方明确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职能为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、信息公布、资信评估、信息交互、借贷撮合等服务”。
因此,从法理上讲网贷平台实质上属于中介机构,在借贷业务中承担撮合作用,而不是有些出借人所误以为的“出借人把钱借给了平台”。既然如此,法院自然判信息中介无还款义务,出借人起诉网贷平台的诉求也就不被支持了。
